[ 申請資訊 ]

場地申請

為行銷高雄,鼓勵影視業者來本市拍片、取景,提供更佳之場地及設備等服務,於本中心正式使用管理規則頒定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場地借用-申請及注意事項:
機關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規定之一者,均得向本中心辦理場地或器材借用:
  • 受理各類影像團隊於本市場景拍攝;學生僅協助大專院校系所畢業製作,其餘原則不受理。
  • 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亦或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之具體書面企劃,並獲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同意者。

拍攝申請須檢附附件如下:
  • 拍攝企劃書 (企劃/腳本/劇本分場大綱及拍攝相關之文件)
  • 場景需求 (勘景/拍攝/空拍等)
  • 拍攝日程 (月份/日期)
  • 其他相關需求 (工作人員數量及車輛、器材借用等)
  • 申請書 (與本中心接洽後,由中心提供)
  • 聯絡方式 (申請人或製作公司聯絡方式)

申請場地流程工作天:
  • 一般申請:請提前 7-10 個工作天 (不含例假日)
  • 特殊場地申請:須行文至場館單位,於 30 個工作天前提出 (視案件情況不同而定)
  • 道路申請:(間歇性管制、封街拍攝)
    • 須提供交維計畫,內容包含作品簡易企劃、 詳細拍攝時間及路線說明(平面圖示、照片說明等)、劇情說明、拍攝方式、特殊需求、現場管控方式、路線改道說明、告示牌設立位置等。
    • 封街拍攝須進行會勘作業/拍攝協調會。
    • 申請封路拍攝時間不接受臨時異動。

器材借用-申請及注意事項:
  • 器材僅限於本市使用
  • 詳列借用器材清單
  • 詳列借用日期、時間
  • 每次租借期限至多一次連續借用三日(限續借一次),期滿須重新登記申請;如無其他申請者,可向本中心提出延長須求並經確認後方可續借。
  • 申請單位借用本中心空間、設備、器材、公物如有毀損時,須於一週內負修復賠償之責,未完成修復或逾期未處理者,本中心得向申請者要求賠償金。
注意事項:

違反規範者:若未依各場管之相關規範進行拍攝且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將透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全台通報至各縣市協拍中心該案件之狀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保有最後說明解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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